我想知道,孩子户口是否可以在父母的集体户口上办理?
法律规定,集体户口给孩子上户口的方式是: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家庭户口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新生儿户口是必须随父母一方。需要满足一定的优先顺序,具体如下:
1、父母其中有一方是个体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那么给新生儿办理户口的时候就只能上到个人户口上;
2、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口,但是有一方是单位集体户口,一方是人才市场集体户,这种情况就只能上到单位集体户上;
3、抛开上述的两种情况,针对其他各种情况,那么可以随便上到父母的任意一方户口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上户的流程是什么
1、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集体户口的孩子入学需要先帮孩子上户口。如果孩子父母双方所属的集体户口类型均是人才或学生集体户口,则没办法将孩子户口随父母登记,必须其中一方迁出。如果一方或双方集体户口性质是单位性质的,孩子户口可以上在该集体户口上,也可以将户口迁出开立单独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新生儿户口是必须随父母一方。需要满足一定的优先顺序,具体如下:
1、父母其中有一方是个体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那么给新生儿办理户口的时候就只能上到个人户口上;
2、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口,但是有一方是单位集体户口,一方是人才市场集体户,这种情况就只能上到单位集体户上;
3、抛开上述的两种情况,针对其他各种情况,那么可以随便上到父母的任意一方户口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上户的流程是什么
1、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集体户口的孩子入学需要先帮孩子上户口。如果孩子父母双方所属的集体户口类型均是人才或学生集体户口,则没办法将孩子户口随父母登记,必须其中一方迁出。如果一方或双方集体户口性质是单位性质的,孩子户口可以上在该集体户口上,也可以将户口迁出开立单独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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